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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 :
你公司不****幼儿园于2024年11月27日就幼儿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3****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公司补正。你公司补正后投诉内容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公司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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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