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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8****机关提交**综合气体站项目(一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我局当日予以受理。2024年12月3日,我局依法组织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专家组依据《****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共审查29项内容,不符合项10项,其中否决项2项。主要存在问题:1.项目未对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符合性进行分析。2.该项目厂址位于**市**区小**街东北侧,位于******开发区化工园区大西南化工园的安全控制线范围内,项目未经过安全风险评估。综合意见:不予通过。
我局同意专家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的**综合气体站项目(一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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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