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律及政策要求,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生态环境厅、******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湘环发[2021]26号)、《****环境局****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整致工作的函》(郴环函[2022]12号)等文件要求,需进行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并将地块信息上传至**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救护救助项目地块位于**省郴****林场内,占地面积9685m2,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0395,北纬25.****2222。地块四至均为山林,主****国有林场,****水库。地块范围内区域为自然山体。该地块于2024年7月19****政府下发的《关于**市**区2024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湘政地[2024]1580号),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本地块属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建设用地分类中的第二类用地类型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2024年10月,郴****国有林场委托******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承担《**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救护救助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相关规范,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等要求,立刻开展了现场踏勘、收集资料等工作。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4.2.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救护救助项目地块可作为项目用地建设开发,本次调查活动结束,不开展第二阶段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