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投星辰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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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拟募集资金总额: 视征集情况而定
增资企业所属行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增资企业所在地区: **维吾尔自治区**市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2-17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5-01-14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 受托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交易所 | 业务联系人:严汉宸 联系电话:、166****6059业务负责人:黄昕宇 联系电话:186****7116、
增资企业承诺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项目基本情况
拟募集资金总额 视征集情况而定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51%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528.734700万元
拟新增投资人数量 1位 拟增资价格 视市场征集情况而定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增资的募集****公司后续运营管理。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增资达成条件: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并经增资人确认为最终投资人,则本次增资达成。
增资终结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则本次增资终结:
1.在挂牌增资的过程中未征集到意向投资人;
2.意向投资人均未按时支付保证金;
3.当增资人提出项目终结申请。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完成后,投资人持有******公司51%股权;原股东**启明星辰****公司、****集团****公司****公司29.4%和19.6%的股权。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增资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增资专项报告结论 增****公司法人,股权明晰、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本次增资申报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名称 ******公司
住所 ****市**区**北路2号新投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 韩明伟 成立日期 2022-04-26
注册资本 508.000000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企业类型 ****公司(内资) 所属行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0105MABLYL6079
经营规模 小型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互联网安全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互联网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物联网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数量 2 职工人数 15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比例(%)
1 **启明星辰****公司 60
2 ****集团****公司 4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项目/年度 2023 2022
资产总额 1102.010000 838.420000 -
负债总额 686.910000 105.100000 -
所有者权益 415.100000 733.320000 -
营业收入 396.190000 144.730000 -
利润总额 -468.220000 -116.680000 -
净利润 -468.220000 -116.680000 -
审计机构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报表日期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2024-10-31 1036.560000 1015.590000 20.970000 65.650000 -394.140000 -394.140000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1********9250324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含文号) 总经理办****公司股权调整议案的决议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投资人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投资人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5亿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2.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须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或二级),并累计进行信息或网络安全相关的股权投资不少于3宗。(提供资质证书和有效证明材料)
3.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单位须与增资人或其股东单位已开展业务**。(提供相关业务合同)
4.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增资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充分了解增资人(以下又称为“增资人”或“公司”)情况,在挂牌公告期****交易所(以下又称为“**联交所”)登记投资意向,并按本公告约定在公告截止日前递交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银行账户,即为对接受增资条件并以不低于其在《投资确认书》所报价格和金额增资的承诺的确认。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投资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
2.本项目公告期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递交《投资意向登记书》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须在《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增资价款一次性足额****银行账户;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增资凭证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意向投资人未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各方因参与本次增资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自承担。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保证金额/比例 100万元
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到达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本项目公告期内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1.保证金扣除情形: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企业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企业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①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
②如本次增资进入择优程序,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递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择优的;
③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的或未按时支付增资款的;
④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违背其在投资意向登记时已接受增资条件的;
⑤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2.意向投资人成为最终投资人的,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凭证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信息披露需求
信息披露期 20个工作日(自联交所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竞争性谈判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1.公告期满,如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人的,可直接确认为最终投资人。
2.公告期满,如征集到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人的,增资人将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综合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择优遴选:
(1)意向投资人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誉、资本实力、经营规模、公司治理能力等。
(2)意向投资人与增资人及其股东在发展战略、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契合程度,与增资人或其股东单位具有良好**关系者优先。
(3)意向投资人的业务协同能力,能为增资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盈利能力提供有效支持者优先。
(4)意向投资人的运营管理能力,能为增资人现有业务的改进和提升提供解决方案并具有行业整合能力者优先。
(5)意向投资人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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