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九溪路13-1号8幢一层房屋2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3381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1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30 |
| 出租底价 |
300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市辖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 联系人 |
颜先生 林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96、0571-****2327 |
| 联系地址 |
******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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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九溪路13-1号2幢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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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市九溪路13-1号8幢一层(新:九溪路13-1号8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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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西移字第****27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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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39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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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非住宅/划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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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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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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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属于杭房权证西移字第****2781号的部分房屋,租赁房屋证载权利****疗养院,根据东航发【2022】156号文件现单位名称变更为**航空(杭****公司,租赁房屋位于九溪路13-1号2幢(现场地址为:**市九溪路13-1号8幢一层),本次租赁房屋持权证:杭房权证西移字第****2781号,总层数2层,证载建筑面积396.09平方米。本次租赁范围为一层,租赁面积约为198平方米,租赁****测绘所得,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2、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装饰物不以现场展示为准,以实际交付现状为准。 3、租赁房屋目前由原承租人使用,租期至2024年12月26日。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300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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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 |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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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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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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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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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年递增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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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3个月租金计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 ||||
| 出租用途要求 |
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商店、便利超市及其他无污染、无噪音的商业服务业(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不涉及土建的且使用清洁能源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不得经营**市消防、市场监管、卫生环境、治安等职能部门限制的业态,严禁经营重餐饮、棋牌、五金加工、汽车维修及化学危险物品类等有噪声、有污染、易引发危险的行业。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未经出租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结构及用途。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或出借给第三人。 (5)租赁房屋证载用途为非住宅/划拨,地类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3、房屋交付: (1)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①承租方为原承租人的,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交易标的的交付。 ②若承租方非原承租人,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能交付,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自2024年12月27日起超过1个月,出租方仍未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的,承租方可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付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作退还。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①出租标的有2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支付按成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②出租标的只有一个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支付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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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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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柳琦峰 |
联系电话 |
136****5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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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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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6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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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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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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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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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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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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