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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名下位于**市**区**路1739弄25号房屋一楼北侧和房屋二楼北侧露台处存在涉嫌擅自搭建建筑物的情况,本机关已予以受理。本机关多次联系你未果,因通过《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确认有效送达,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沪(浦)花办调(询)通字〔2024〕第 085634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调查(询问)通知书》
**市**区****办事处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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