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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下位于**县妙高街道君子路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遂政国用(2014)第0166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57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宿餐饮。
该宗土地因未动工满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经认定已构成土地闲置。****政府批准后,2024年11月14日,我局向******公司作出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遂资规收字〔2024〕01号)。
******公司自收到《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遂资规收字〔2024〕01号)后,未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且未交回土地权利证书。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我局现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遂政国用(2014)第01662号)登记,土地权利证书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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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