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拟采购训练伤防治仪器一批,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竞争充分,现将采购需求进行网上公示。广大供应商可以对采购需求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具体意见建议,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问题,请广大供应商予以支持。
一、项目名称:训练伤防治仪器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公示期:2024年12月18日至12月24日
四、项目需求参数: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参数/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 1 |
超声波治疗仪 |
详见附件 |
台 |
1 |
| 2 |
冲击波治疗仪 |
详见附件 |
台 |
1 |
| 3 |
生物刺激反馈仪 |
详见附件 |
台 |
1 |
| 4 |
筋膜枪 |
详见附件 |
台 |
10 |
| 5 |
振动加速训练器 |
详见附件 |
台 |
1 |
| 6 |
综合训练器 |
详见附件 |
套 |
1 |
| 7 |
力量训练套装 |
详见附件 |
套 |
1 |
| 8 |
微波治疗仪 |
详见附件 |
台 |
1 |
| 9 |
五官超短波治疗仪 |
详见附件 |
台 |
1 |
| 备注: |
1.供货方应根据用户指定地点数量提供运输、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并在运输途中保证无损坏或变形,做好遮蔽掩盖,确保产品保密,配备基本维修保障工具; 2.质量保证期:自交货验收完毕之日算起,所有产品质保24个月; 3.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在收到甲方通知后60天内交货并完**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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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的独立法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应为以下主体之一:1.截止到开标时间,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2.事业单位;3.军队单位。标书代写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标人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生产型或销售型企业,****事业单位、国家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国家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参与投标,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不作要求,下同。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报价人不得为军队采购网(www.****.cn)“军队采购失信名单”和“政府采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名单”被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注:以上(一)至(六)条为固定条款,无须提出异议。
六、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1.对公示的参数有意见建议的,在公示有效期内提出,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预研意见、建议反馈表》(附件2)扫描后采取邮件方式书面递交我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邮箱****@163.com。
2.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供应商。
3.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4.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也不作书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