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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司:
****政府采购中心就三名工程提升信息化水平建设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于2024年12月4****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不涉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不属于投诉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标书代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并将《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广财采〔2024〕61号,以下简****公司《投诉书》中载明的联系人、地****公司。
本机关此前****公司送达决定书,但邮寄因拒收被退回。****公司公告送达决定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公司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省**市**区东坝文化路60号
联系人员:****管理科
联系电话:0839-****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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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