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年加工200万片研磨片、抛光片项目;
建设地点:**市**区幸福路718号;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布鲁环境****公司;
项目概况:拟投资6000万元租赁****公司现有车间一1层/2层西半边建设年加工200万片研磨片、抛光片项目,拟购置研磨机、抛光机、倒角机、减薄机等设备进行生产。项目投产后,预计形成年产100万片单晶硅研磨片、95万片单晶硅抛光片、5万片碳化硅抛光片的设计生产规模。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本项目工艺废水、地面清****处理站处理后,汇同纯水系统浓水/反冲洗废水、冷冻机排水及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经现有管网排至南****公司集中处理。其厂区内部污水管网及排口由****公司统一管理负责;废水接管标准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表2中标准限值(其中全盐量参考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溶解性总固体C等级标准);南****公司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最终排入长江。
(2)项目营运期切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收集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经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FQ001)排放;清洗、腐蚀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氨气、氯化氢、碱雾、氟化物收集进入二级水喷淋装置,经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FQ001)排放;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配套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激光切割及烧结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标准执行**省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中的标准限值(碱雾参考执行**市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的标准限值);臭气浓度及氨气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标准限值。
(3)本项目通过合理布局、建筑隔声并经过距离衰减,厂界噪声影响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交相关单位处理或出售**化或自行利用;危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公示时间:五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980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