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派出所业务用房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编制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项目概况
******派出所业务用房位于**市**镇益前溪,该调查地块原为水田、农村道路、沟渠,其中耕地主要种植水稻、茭白、莲子等。因城市规划调整,2017****政府将该地块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使用,作为******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用地,目前已建成******派出所,根据地块规划材料,地块面积为2391.75m2,地****机关团体用地(A(A33、A5、A6除外))(0801)。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59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由水田、农村道路、****机关团体用地(A(A33、A5、A6除外))(0801),故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内容
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等方式对本地块、相邻地块的用地历史、现状进行污染识别;根据污染识别结果以及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技术规范在地块内布设土壤快筛监测点位。
三、调查结论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确认本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启动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