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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建设用地审批 |
| 发布机构 | ******厅 | 发布日期 | 2024-12-16 |
| 标 题 | **市**区2024年度第1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 ||
| 文 号 | 苏政地B(2024)103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政府
苏政地B〔2024〕103号
****政府关于**市**区2024年度第1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府:
你区呈报的**市**区2024年度第1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收悉。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人民政府落实和承接审批。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你区**街道、洛社镇、钱桥街道农民集体农用地9.6567公顷(耕地6.1297公顷)、未利用地0.550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你区**街道、洛社镇、钱桥街道农民所有集体建设用地4.8578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5.0647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9.6567公顷,征收集体土地15.0647公顷。
二、请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你区要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四、请落实相关生态管控措施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组织供地,将供地情况按规定要求备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五、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2024年12月5日
| 抄送:国家自然**督察**局,******厅,****规划局**分局。 |
| **** 2024年12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