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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4年15****处理厂进水口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合宜****公司
住所地:**市**区石万路万科第五城一期二号门
被投诉人1:****水务局
住所地:**市外北街317号
被投诉人2:**景****公司
住所地:**省**市都江****社区彩虹大道南段1****中心4栋11楼
四、基本情况
**合宜****公司不服**景****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就《2024年15****处理厂进水口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0月28****机关提起投诉,经过初步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向投诉人发出限期补正材料告知书并于2024年11月7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材料,经补正后的投****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违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投诉事项二: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违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投诉事项三: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违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有停止评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并未停止评标。
投诉事项五:招标文件有停止评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并未停止评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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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