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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宁市环〔2023〕39号)、《****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相关规定,拟对我县1家使用单位1台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予以注销(具体名单见附件)。上述单位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如有异议,可向****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我局将采取公告方式进行注销。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593-****519
附件: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注销清单(2024年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