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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2024〕58号
各镇(街道)、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覆盖**市城乡的公示地价体系,促进全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完善自然**资产核算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25号)等要求,我市已完成了**市2022年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项目成******局验收,****政府十六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2022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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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