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0 16:00
****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呈报节能报告的请示》(确发改〔2024〕1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豫发改环资〔2023〕383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驻发改环资〔2023〕211号)及相关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现将我委批复同意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落实。
附件:**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
2024年4月9日
附 件
**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
| 建设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 | |||
| 性 质 | ****公司 | 法人代表 | 刘文 | ||
| 通讯地址 | **市**县三里河街道办中店村 | 邮政编码 | 463200 | ||
|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项目名称 | **** 河****办事处中店村砖瓦用页岩矿露天开采建设项目 | |||
| 建设地点 | **市**县三里河街道办中店村 | ||||
| 项目代码 | **** | 项目所属 行业 |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
| 拟投产日期 | 2024年8月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300000 | ||
| 年综合能耗量 (吨标准煤) | 6721.31 | 主要耗能种类 | 电力、柴油、液化石油气 | ||
| 建设性质 | **◆扩建□改建□ | 投资管理类别 | 审批□核准□备案◆ | ||
| 项目能源消费和用能结构: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开采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办公用房和道路基础设施等。项目矿山开采面积为1.1627k㎡,综合整治范围为1.1627k㎡;矿山年开采规模为550万t,其中年开采砖瓦用页岩矿规模为500万t,建筑石料每年50万吨;选矿站设计生产规模为550万t/a。 经核算,项目建成后年消耗电力2291.06万千瓦时,柴油****963.14千克,液化石油气3758.73千克。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6721.31吨标准煤,等价值为10778.78吨标准煤。 | |||||
| 审 查 意 见 |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严格落实项目节能报告和评审阶段所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并在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工艺方案,提高能源利用率。 (三)项目要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二级及以上能效标准,项目能效水平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节能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六)**县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七)如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如本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2024年4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