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鞍山靓洁科技有限公司在靓洁科技有限公司厂房项目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审批
安徽-马鞍山-花山区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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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信息分类:办理结果/决定

发布机构:****管理局

文号:马城管罚字〔2024〕住建第014-1号

成文日期:2024-12-20

关键词:城市管理

关于马****公司****公司厂房项目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发布时间: 2024-12-20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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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城管罚字〔2024〕住建第014-1号

当事人:马****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0500MA8NXQN93W,法定代表人:杨XX,地址:******区安民街道**南路鸳鸯三村20栋10号,联系方式:157555XXXXX。

你单位于2024年1月31****公司厂房项目中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问题。本机关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公司厂房项目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管理处《****公司厂房项目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移送函》(马建管移函〔2024〕9号),证明****监督站检查发现马****公司****公司厂房项目中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市城管局《询问笔录》,****公司承认****监督站监督站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

证据三:《施工许可证》,****公司在2024年3月11日取得施工许可证;

证据四:《施工合同》,****公司厂房项目工程合同价款为贰仟万圆(¥****0000)。

除上述证据外,还有在卷的其他证据证明。

2024年12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支)城管告字〔2024〕住建第014-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马(支)城管听字〔2024〕住建第014-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放弃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马****公司罚款工程合同价款贰仟万圆(¥****0000)的百分之零点五人民币拾万圆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地址:**市慈湖河路996号市容大厦,电话:****362)领****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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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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