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原县辽东农贸市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批复

审批
辽宁-抚顺-清原满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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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批复
时间:2024年12月16日

清****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申请》已收悉。根据《****物价局关于印发(2018版)的通知》(辽价发〔2018〕38号)、****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100****发改委、城管局、**局、住建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抚发改发﹝2018﹞19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按次收费:不分车型2元/次。

二、相关规定

1、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标明停车设施名称、类别、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有合法车牌且驾驶员为残障人员的车辆出示残疾人证,免收停车费。

3、停车场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三、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文件有效期两年,届满重新报批。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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