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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1********6432887 | 建设单位法人:张海 |
| 蒙金矿业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自治区**** |
| ****工业园区 |
| ****加不斯**铌钽矿60万t/a采选二次变更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10-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贵金属矿采选;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09-B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 建设地点: | **自治区**** ****巴音塔拉镇 |
| 经度:114.****58164 纬度: 42.****2706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2-01 |
| 锡署环审书〔2021〕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0-11-0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7660 |
| 1488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1********643288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谦****公司 |
| ****0102MA13RFBJ5G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3MA0Q41EK8J | 竣工时间:2024-08-1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4-11-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front/eia/70665.html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铌钽矿60万t/a采选 | 实际建设情况:铌钽矿60万t/a采选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地下开采方式 | 实际建设情况:地下开采方式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生态影响措施: (1)废弃物综合利用目标:废石尽量用于地质环境工程治理,避免堆积废石占用土地**。 (2)土地**恢复治理目标:对矿山开采占用破坏土地**等进行恢复治理,初步恢复所破坏土地**的使用功能,本方案设计为种草和种树。破坏区土地**治理率达到100%。 (3)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目标: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及时对地面地质灾害及其隐患进行治理,治理率应达到100%。 (4)含水层恢复治理目标:矿业活动可能影响的含水层为基岩裂隙含水层和第四系含水层,待矿业活动结束后,以自然恢复为主,预测可基本恢复至矿业开采前的状态。 (5)废石场服务期满后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一般固废Ⅰ类场的要求进行闭库并恢复植被;尾矿暂存仓服务期满后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一般固废Ⅱ类场的要求进行闭库并恢复植被。 污染影响措施: (1)凿岩粉尘 本项目在井下采取湿式凿岩,出矿时喷雾洒水以抑制粉尘飞扬,定期清洗巷道壁等措施,并采用机械通风排出粉尘。 (2)爆破粉尘 爆破的粉尘排放量与爆破方法、爆破技术、药量、矿岩理化性质和气象条件等众多因素相关。井下爆破使用炸药量较少,主要作用是将矿体爆裂,因此,井下爆破不会像地表爆破产生大量扬尘;爆破时井下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产生少量烟雾和粉尘经井下通风系统排出,对环境和人群影响不大。(3)选厂破碎、筛分粉尘 本项目选厂、破碎车间、筛分车间及传输廊道均全封闭设置,并在破碎机上安装集尘罩+袋式除尘器,筛分机上安装集尘罩+袋式除尘器,除尘后的气体分别经15m的排气筒排放。 (4)原矿堆场、尾矿暂存仓扬尘 临时堆存时进行洒水抑尘即可,但应保持原矿堆场表层尾矿含水率在20%以上。对尾矿暂存仓定时洒水降尘,保持尾矿暂存仓表层尾砂含水率在10%以上,同时在尾矿排弃过程中规范堆放,以抑制废石场产生扬尘。 (5)运输扬尘 对运输道路采取洒水车洒水、控制车速、外运车辆苫盖篷布及苫布等措施。 (6)充填制备站水泥仓废气 充填站设置1套干式除尘设施,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高排放,出口内径300mm。除尘器收集的水泥粉尘作为原料进入生产工艺。 (7)锅炉烟气 本项目对锅炉烟气进行脱硝、脱硫及除尘净化,烟气脱硝采用非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工艺,脱硝还原剂采用尿素,脱硝效率为50%;烟气脱硫采用双碱法脱硫工艺,脱硫剂采用片碱和生石灰,脱硫效率为85%;烟气除尘采用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为99%,连同湿法脱硫工艺的协同除尘效率(按50%计),总除尘效率为99.5%;本项目采用SNCR脱硝+布袋除尘器+双碱法脱硫协同脱除汞及其化合物,脱出效率为65%。 经除尘、脱硫、脱硝及脱汞净化处理后的锅炉烟气经1座45m高烟囱达标排放。 经井下水仓收集、沉淀后用于抑尘洒水和绿化洒水,不外排。 尾矿****泵站进行沉淀,上清液通过水泵加压由尾矿暂存仓回水管线输送至选场的高位水池,用于选矿用水系统,无废水外排。 一般生活污水及洗浴污水经WSZ—1型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2.0m3/h)处理后用于项目废石场洒水、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项目废石场洒水。 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等措施,经墙体等建筑隔声。 采矿废石:矿山运营初期采出的废石用于修建**道路**垫场地,中后期排放至废石场中,定期于尾砂回填井下采空区; 尾矿砂:回填井下采空区; 长石粉、低档长石粉:定期外售给******公司等单位作为制陶瓷或玻璃原料; 锅炉灰渣、脱硫石膏:外售作建筑材料;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定期随生活垃圾一同交由环卫部门合理处置; 废矿物油: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生态影响措施: 1、截止验收期间产生量约272.7t/d,矿山运营初期采出的废石用于修建**道路**垫场地,中后期排放至废石场中,定期于尾砂回填井下采空区。 2、2024年治理面积3.7公顷,主要工作有生活区、副井,主井,选厂及措施井施工破坏的土地进行植被恢复。 3、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及时对地面地质灾害及其隐患进行治理,并编制土地复垦计划。 首采区采掘组合台阶35米~23米,平台角度50°。 4、截止验收阶段不涉及含水层恢复治理目标及废石场服务期满后情况,不在本次验收范围。 污染影响措施: (1)凿岩粉尘 本项目出矿时采用喷雾洒水以抑制粉尘飞扬,定期清洗巷道壁等措施,并采用机械通风排出粉尘。 (2)爆破粉尘 爆破时井下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产生少量烟雾和粉尘经井下通风系统排出。 (3)选厂破碎、筛分粉尘 本项目选厂、破碎车间、筛分车间及传输廊道均全封闭设置,并在破碎机上安装集尘罩+袋式除尘器,筛分机上安装集尘罩+袋式除尘器,除尘后的气体分别经15m的排气筒排放。 (4)原矿堆场、尾矿暂存仓扬尘 临时堆存时进行洒水抑尘。对尾矿暂存仓定时洒水降尘。 (5)运输扬尘 对运输道路采取洒水车洒水、控制车速、外运车辆苫盖篷布及苫布等措施。 (6)充填制备站水泥仓废气 充填站设置1套干式除尘设施,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高排放,出口内径300mm。除尘器收集的水泥粉尘作为原料进入生产工艺。 (7)锅炉烟气 本项目对锅炉烟气进行脱硝、脱硫及除尘净化,烟气脱硝采用非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工艺,脱硝还原剂采用尿素;烟气脱硫采用双碱法脱硫工艺,脱硫剂采用片碱和生石灰;烟气除尘采用布袋除尘器,连同湿法脱硫工艺的协同处理,经除尘、脱硫、脱硝净化处理后的锅炉烟气经1座40m高烟囱达标排放。验收期间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锅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的要求。 矿井涌水经井下水仓收集、沉淀后用于抑尘洒水和绿化洒水,不外排。 尾矿****泵站进行沉淀,上清液通过水泵加压由尾矿暂存仓回水管线输送至选场的高位水池,用于选矿用水系统,无废水外排。 一般生活污水及洗浴污水经WSZ—1型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2.0m3/h)处理后用于项目废石场洒水、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项目废石场洒水。 运营期采用定期对大型机械定期检修,控制爆破时段等措施,采取减振措施,经墙体等建筑隔声工业场地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标准限值。 采矿废石:矿山运营初期采出的废石用于修建**道路**垫场地,中后期排放至废石场中,定期于尾砂回填井下采空区; 尾矿砂:尾矿去向变为采场未形成采空区前尾矿脱水后暂存至尾矿仓,****填埋场处理,采空区形成后利用充填系统回填采空区; 长石粉、低档长石粉作为副产品定期外售给******公司等单位作为制陶瓷或玻璃原料; 锅炉灰渣、脱硫石膏:外售作建筑材料;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定期随生活垃圾一同交由环卫部门合理处置; 废矿物油: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 长石粉作为副产品出售;充填站建设位置由环评时期副井工业场地变为主井工业场地内,充填工艺变为膏体填充,建设内容包含1套100m3/h的全尾砂浓缩连续制备系统和1套80m3/h硅钙渣静态计量间断制备系统。在充填站连续制备厂房泵坑内(标高+1311m)合适位置施工6个充填钻孔(3用3备,其中充填工业泵泵钻孔2个,1用1备,充填拖泵钻孔2个,1用1备,自流钻孔2个,1用1备,荒孔直径为273mm,材质为20号无缝钢管),竖直向下107m到达+1200m中段水平,经充填联络道与主巷连通,充填联络道约60m。充填料浆在充填站制备好以后,通过充填钻孔及联络道输送至1200m中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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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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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WSZ-1型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 | WSZ-1型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 | 生活污水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要求 |
| 1 | 水泥仓顶设置1台DMC-64仓顶袋式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 | 水泥仓顶设置1台DMC-64仓顶袋式除尘器 | 颗粒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
| 2 | 选厂、破碎车间、筛分车间及传输廊道均全封闭设置,并在破碎机上安装集尘罩+袋式除尘器,筛分机上安装集尘罩+袋式除尘器,除尘后的气体分别经15m的排气筒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 | 选厂、破碎车间、筛分车间及传输廊道均全封闭设置,并在破碎机上安装集尘罩+袋式除尘器,筛分机上安装集尘罩+袋式除尘器,除尘后的气体分别经15m的排气筒排放 | 破碎筛分废气排口1、破碎筛分废气排口2、破碎筛分废气排口3颗粒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 | |
| 3 | 烟气脱硝采用非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工艺,脱硝还原剂采用尿素;烟气脱硫采用双碱法脱硫工艺,脱硫剂采用片碱和生石灰;烟气除尘采用布袋除尘器,连同湿法脱硫工艺的协同处理,经除尘、脱硫、脱硝净化处理后的锅炉烟气经1座40m高烟囱达标排放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 | 烟气脱硝采用非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工艺,脱硝还原剂采用尿素;烟气脱硫采用双碱法脱硫工艺,脱硫剂采用片碱和生石灰;烟气除尘采用布袋除尘器,连同湿法脱硫工艺的协同处理,经除尘、脱硫、脱硝净化处理后的锅炉烟气经1座40m高烟囱达标排放 | 锅炉废气排口4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的要求 |
| 1 | 采矿废石:矿山运营初期采出的废石用于修建**道路**垫场地,中后期排放至废石场中,定期于尾砂回填井下采空区; 尾矿砂:回填井下采空区; 长石粉、低档长石粉:定期外售给******公司等单位作为制陶瓷或玻璃原料; 锅炉灰渣、脱硫石膏:外售作建筑材料;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定期随生活垃圾一同交由环卫部门合理处置; 废矿物油: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采矿废石:矿山运营初期采出的废石用于修建**道路**垫场地,中后期排放至废石场中,定期于尾砂回填井下采空区; 尾矿砂:尾矿去向变为采场未形成采空区前尾矿脱水后暂存至尾矿仓,****填埋场处理,采空区形成后利用充填系统回填采空区; 长石粉、低档长石粉作为副产品定期外售给******公司等单位作为制陶瓷或玻璃原料; 锅炉灰渣、脱硫石膏:外售作建筑材料;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定期随生活垃圾一同交由环卫部门合理处置; 废矿物油: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 1 | (1)废弃物综合利用目标:废石尽量用于地质环境工程治理,避免堆积废石占用土地**。 (2)土地**恢复治理目标:对矿山开采占用破坏土地**等进行恢复治理,初步恢复所破坏土地**的使用功能,本方案设计为种草和种树。破坏区土地**治理率达到100%。 (3)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目标: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及时对地面地质灾害及其隐患进行治理,治理率应达到100%。 (4)含水层恢复治理目标:矿业活动可能影响的含水层为基岩裂隙含水层和第四系含水层,待矿业活动结束后,以自然恢复为主,预测可基本恢复至矿业开采前的状态。 (5)废石场服务期满后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一般固废Ⅰ类场的要求进行闭库并恢复植被;尾矿暂存仓服务期满后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一般固废Ⅱ类场的要求进行闭库并恢复植被。 | 1、截止验收期间产生量约272.7t/d,矿山运营初期采出的废石用于修建**道路**垫场地,中后期排放至废石场中,定期于尾砂回填井下采空区。 2、2024年治理面积3.7公顷,主要工作有生活区、副井,主井,选厂及措施井施工破坏的土地进行植被恢复。 3、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及时对地面地质灾害及其隐患进行治理,并编制土地复垦计划。 首采区采掘组合台阶35米~23米,平台角度50°。 4、截止验收阶段不涉及含水层恢复治理目标及废石场服务期满后情况,不在本次验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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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对工程占地和施工破坏区域造成的植被损失进行植被补偿和植被恢复。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部门支付一定的生态补偿费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共对四个牧民的草场进行了征地:哈达巴特尔家100亩,主要用作炸药库、原采**;布和朝鲁家180亩,主要用作办公生活区和废石场及南风井永久征用,含其中的道路;布和吉亚家185亩,主要用于尾矿临时堆场、选厂的用地;额日德尼朝克图家102亩,主要用于部分尾矿临时堆场用地,北风井及道路。徐文美家10亩,主要用于尾矿临时堆场用地。 依据《****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等有关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该草原2012年、2013年、2014年补偿标准均为2800.00元/亩,2018年补偿补偿标准为3300.00元/亩,共计补偿****510.00元,补偿款已全部补偿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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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