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灵山县新圩供销合作社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的审批意见

审批
广西-钦州-灵山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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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标 题:****关于同******社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的审批意见
发文字号:灵审批涉农〔2024〕42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0日
****关于同******社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的审批意见
2024-12-20 15:40

******社:

你单位递交的《取水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和《取水许可申请书》以及编制的《******社取水项目建设项目水**论证表》(以下简称《水**论证表》)收悉,《水**论证表》于2024年12****水利局审查通过,认为《水**论证表》论证内容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的要求,可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依据。

经审查,贵公司提交的申请取水建设项目,符合取水许可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社取水许可申请,该项目原取水许可证D450721G2021-0014,许可地下水取水量6.38万m3/a。但因供水量增加,原取水许可证地下水批准取水量不能满足日常取水,该单位申请注销原取水许可证D450721G2021-0014,重新申请取水许可,将地下水取水量增加至16.13万m3/a,取水用途为供水,行业类别为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供水对象为****社区居民和周边漂塘村、稔坡村部分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项目取水地点一位******社沿石子岭南渠道往西约125米水井 ,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取水口坐标:E109°17'34.86",N22°22'50.49",取水量为8.07万m3/a;项目取水地点二****水厂内水井,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取水口坐标:E109°17'16.48",N22°23'1.13",取水量为8.06万m3/a。项目设计日最大取水规模为500m3/d,年取水量16.13万m3/a。设计取水保证率取95%,取水方式为提水。

二、同意《水**论证表》中对取用水合理性的分析结论。项目所属行业为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取水类型为地下水,取水用途为公共供水,地下水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水质要求,可以作为生活用水水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地方发展需求,对促进经济发展有利,取用水过程基本合理。

三、同意项目退水方式。本项目退水量11.42万m3/a,退水主要为生活污水。进****泵站的污水管网后提升****处理厂,不另设排污口,因此本项目退水方案可行。

四、基本同意《水**论证表》的取水可靠性分析评价。项目日最大取水量500m3/d,年取水量16.13 万m3/a,占**县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比例极少。新增取水量符合**县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论证表》的合理性分析。本项目设计日最大取水量500m3/d,年取水量16.13 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130L/人﹒d,用水定额均符合**《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5/T679-2023)城镇居民和《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804-2019)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标准,满足**县最严格水**管理控制指标要求,用水效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用水合理。

六、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做好取用水台账记录。

七、如本项目取水、退水量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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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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