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芦****加工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60天 | 公示时间 | 2024-12-24 09:28 至 2025-02-22 09:28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3552.22 | |||
| 工业活动历史 | 2011-2014 | 活动历史 | ****工厂 | |||
| 2014-2019 | 活动历史 | **县洋****加工厂 | ||||
| 2019-2023 | 活动历史 | 芦****加工厂 | ||||
| 地块规划用途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省**市**县**镇 | |||
| 经度 | 113.981526 | 纬度 | 27.632623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08-14 至 2024-12-23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袁卉 | 单位联系电话 | 189****4389 | ||
| 样品检测单位 | ||||||
| ******公司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袁淦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58****8139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企业 | 土地使用权人 | 芦****加工厂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叶强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87****7227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市**县**镇 | |||||
| 报告主要结论 | 芦****加工厂地块(以下简称“地块”)历史先后为林地****加工厂、**县洋****加工厂、芦****加工厂),地块现为芦****加工厂。地块规划用途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资料,芦****加工厂地块属于优先监管地块,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第59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鉴于此,芦****加工厂委托****对芦****加工厂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地块在优先监管地块名单中,按照省厅要求,2024年12月15日前应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是地块在长赣高铁征收范围内,由于目前尚未进行拆迁补偿,地块内建筑和设备无法拆除,无法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只能开展现状调查。经环保部门和省厅沟通后,地块按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要求开展,后期地块内厂房和设施拆除后,在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区域进行补充调查。接到委托后,我公司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流程,迅速组织技术人员对本地块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土壤地下水样品采样检测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芦****加工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1、地块概况 调查地块位于**省**市**县**镇,总占地面积为3552.22平方米(5.33亩)。地块四至范围:********公司,南至******公司,西至乡村道路,北至******公司。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3.981526°,北纬27.632623°。地块历史先后为林地、****工厂、**县洋****加工厂、芦****加工厂),地块现状为芦****加工厂。地块规划用途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 2、污染识别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可知,地块内历史****加工厂**县洋****加工厂、芦****加工厂,地块内生产设备及构筑物暂未拆除。地块内涉及的污染物包括石油烃(C10-C40)、锌、铝、氨氮、pH、氟化物。地块周边企业涉及的污染物为镉、铅、总铬、六价铬、铜、锌、镍、汞、砷、锰、氰化物、氟化物、苯、甲苯、氯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二氯苯、三氯苯、苯酚、硝基酚、二甲基酚、二氯酚、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石油烃(C10-C40)。 3、布点采样工作 本次调查地块面积约3552.22平方米(5.33亩)。依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系统布点法和专业判断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布点,整个场地布点网格大小为40m*40m,共布点土壤监测点位6个,地块外布设土壤对照点位12个,采集表层土壤样品。地块内布设3口地下水监测井,地块外布设1口地下水对照井。 由于地块内地下水井中无水,故在地块地下水流向下游增加1口地下水井,以便尽最大可能捕获地块内地下水中的污染。 4、监测因子 本项目特征污染物为铝、氨氮、pH、镉、铅、总铬、六价铬、铜、锌、镍、汞、砷、锰、氰化物、氟化物、苯、甲苯、氯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二氯苯、三氯苯、苯酚、硝基酚、二甲基酚、二氯酚、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石油烃(C10-C40)。 故土壤检测指标:pH、45项基本指标、特征污染因子。 地下水检测指标:35项基本指标、特征污染物; 5、检测结果分析 送检土壤样品中所测污染物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 1282-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送检地下水样品中所测污染物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和《**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号)中第二类用地标准限值。 6、主要结论 综上,本次调查活动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开展,调查结果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要求,地块后期可以作为第二类用地开发利用,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进行后续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