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资产概况
(一)产权状况:
****位于**省**市酒谷大道4段12号,本方案涉及招租资产产权归属****(以下简称“****公司”)。
(二)招租资产现状:
| 序号 |
房产地址 |
建筑面积(㎡) |
出租状态 |
原承租人 |
合同到期月租金(元) |
合同到期月租金单价(元/㎡) |
租赁用途 |
备注 |
| 1 |
**省**市酒谷大道四段12号 |
700 |
待租 |
商业 |
空地 |
|||
| 2 |
**省**市酒谷大道四段12号 |
100 |
待租 |
商业 |
空地 |
|||
| 3 |
**省**市酒谷大道四段12号 |
30 |
待租 |
办公场所 |
办公室 |
|||
| 4 |
**省**市酒谷大道四段12号 |
1970 |
待租 |
工业 |
厂房 |
二、 资产招租条件
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免租期、租金递增、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具体如下:
| 序号 |
建筑物座落及名称 |
建筑面积(㎡) |
租赁用途 |
竞租底价单价(元/㎡/月) |
竞租底价月租金(元/月) |
竟租底价年租金(元) |
竞租保证金(元) |
最低加价幅度(元/月) |
租赁期限(年) |
免租期(月) |
租金递增 |
合同履约保证金(元) |
付款方式 |
| 1 |
**省**市酒谷大道四段12号 |
700 |
空地 |
4 |
2800 |
33600 |
2800 |
350 |
3 |
无 |
无 |
竞价成交首月月租金的3倍金额 |
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 |
| 2 |
**省**市酒谷大道四段12号 |
100 |
空地 |
4 |
400 |
4800 |
400 |
50 |
3 |
无 |
无 |
||
| 3 |
**省**市酒谷大道四段12号 |
30 |
办公室 |
18 |
540 |
6480 |
540 |
15 |
3 |
无 |
无 |
||
| 4 |
**省**市酒谷大道四段12号 |
1970 |
厂房 |
12 |
23640 |
283680 |
23640 |
985 |
3 |
无 |
无 |
备注:租金均为含税价,增值是税税率5%。
(一)出租用途:堆场、机加工、办公等用途(不得违章搭盖)。
(二) 出租期限:3年,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三)招租底价:
1.招租底价:空地(**) 月租金4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5%);
厂房(**)月租金12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5%);办公室(**)月租金18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5%)。
(四)租金收缴方法及保障措施:
1.租金收取时间及方式: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
2.合同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金额(按竞价成交价计算);
3.竞租保证金:1个月租金(按项目招租底价计算)。
(五)租金递增:/
(六)免租期:/
(七)招租方式:公开竞租。
(八)竞价规则:
1.竞价人资格要求,竞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承租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1.2.竞价人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1.3.竞价人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3.1.****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租金的;
1.3.2.****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诉讼或纠纷未解决的;
1.3.3.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1.3.4.****门市国****集团有限公司承租信用体系负面名单的;
1.3.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1.3.6.其他可能影响全面履行资产租赁合同的情形。
2.招租标的不接受联合体报名,通过招租方资格审查的竞价人方可取得竞价人资格;
3.竞价加价幅度:本次竞价加价幅度为0.5元/月/㎡;
三、 意向竞价人办理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竞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竞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竞价保证金的缴交凭据;
4.****银行出具的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征信报告原件(信用报告出具日期在报名之日前90日历天内)
上述报名材料均须加盖意向竞价人公章,多页的需骑缝加盖公章。
四、其他约定
1.招租标的特约服务(指租赁场地的安保管理、车辆进出管理、日常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500元/月,由承租人另行支付给招租人或招租人指定的单位。
2.租赁期内,上述地****公司项目开发建设需要,招租人有权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终止合同且无需承担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3.租赁期内,承租人确需转租的应向招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招租人书面同意后方能转租。
4.公开招租过程,只有一个符合条件者报名的,可以按其实际报价但不低于底价签订租赁协议。
6.各标的承租人应当缴交水、电费保证金(暂定金额为1个月租金),如前述保证金少于承租人1个月水、电费总金额的,则承租人应当按前述两者的差额预交电费,由承租人另行支付给招租人或招租人指定的单位。
****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