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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发布日期 | 2024-12-23 09:53 | ||
| 内容概述 | ****监督站依据相关法规对延兴门南村**村改造项目和**西十高铁**段330千伏供电工程(**东牵)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审批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30天,同时告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布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 ||||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省水土保持条例》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我站对延兴门南村**村改造项目和**西十高铁**段330千伏供电工程(**东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请按相关规定****监督站查阅。公告期为发布之日起30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9-****5116****水务局窗口)029-****5854****监督站)
通讯地址:**市**区凤锦路58号
邮 编:710000
****监督站
2024年12月23日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编制单位 | 建设地点 | 特邀专家 | 批复文号 | 批准时间 | 办理结果 |
| 延兴门南村**村改造项目 | **** | **铭****公司 | **市**区等驾坡街道 | 王英顺 武哲 李敏 | 市水保许决〔2024〕16号 | 2024.****.12 | 不予行政许可 |
| **西十高铁**段330千伏供电工程 (**东牵) | 国****公司****公司 | ****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 **市**区和**区 | 胡克志 黄保强 武增乾 | 市水保许决〔2024〕17号 | 2024.****.19 | 准予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