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市民****公司
地 址: **市**区**街道渔农村港田B栋3109
法定代表人: 陆勇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85****0495
我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质疑人邮寄的质疑函,对融****基地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我公司及时将质疑事项反馈给采购人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作出如下答复: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1:
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在其投标文件最终报价表中,项号46-54产品品牌均为“德力西”,生产厂家均为“柳****公司”,“德力西”品牌为国内知名电气品牌,“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拥有,“柳****公司”不可能有资格生产“德力西”品牌的电气产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柳****公司”名下没有“德力西”品牌的商标。因此,****为谋取中标资格,在此次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资料。标书代写
(二)质疑事项1的答复:
经我公司结合被质疑供****公司核实情况,“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公司已经授权给“柳****公司”销售“德力西”品牌产品,故****投标提供的项号46-54产品品牌均为“柳****公司”销售的“德力西”品牌产品,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1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财政局投诉。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775.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