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第一责任层级 | 备注 |
| 1 | 节能监察(监测)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五条:****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机关事务的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委员会令第33号)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 | **** | |
| 2 | 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公告12届第32号)第五条:****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 | **** | |
| 3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订 第六条:县****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 | **** | |
| 4 | 对阻碍、拒绝节能监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三十四条:用能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政府****管理部门按照职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 | **** | |
| 5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 | **** | |
| 6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法律】《中华人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政府****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 | **** | |
| 7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 | **** | |
| 8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 | **** | |
| 9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 | **** | |
| 10 |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 | **** | |
| 11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 | **** | |
| 12 | 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 | **** | |
| 13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进行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 | **** | |
| 14 |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 | **** | |
| 15 | 对违法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管理部门投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部门规章】《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发布,2011****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未按《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时间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而对用户中断供电的,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 | **** | |
| 16 | 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公告12届第32号)第十三条:设区的市、****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照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三)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使用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 | **** | |
| 17 | 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未达规定比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公告12届第32号)第十四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九十; (二)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 (三)水泥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上三百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标准的,****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按照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处每吨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使散装水泥使用量(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工程建筑施工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 | **** | |
| 18 |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公告12届第32号)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吨袋装水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 | **** | |
| 19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生产企业、建设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公告12届第32号)第二十六条: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保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的,****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