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第一责任层级 | 备注 |
| 1 | 违反乡村清洁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 (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政府 | ******执法队 | |
| 2 | 对违反规定擅自占用和损坏乡村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8日**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损坏乡村公共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和损坏乡村公共设施的,****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政府 | ******执法队 | |
| 3 |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3.【规范性文件】《****委编办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号)“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赋权至********办事处)实施。 | ****政府 | ****政府 | |
| 4 | 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1993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9****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2004年 6月29****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批准,但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1993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4.【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9****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2004年 6月29****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4.【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1993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罚款。 5.【地方政府规章】《**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9****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2004年 6月29****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 | ******执法队 | |
| 5 |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收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委员会令第27号公布)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收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政府 | ****政府 | |
| 6 | 对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0年3月31日**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人民政府****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人民政府****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人民政府****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每幢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方可复工。 | ****政府 | ******执法队 | |
| 7 | 对建设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 《**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9****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2004年 6月29****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政府****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 | ******执法队 | |
| 8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 | ******执法队 | |
| 9 | 对违法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政府 | ******执法队 | |
| 1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改,主席令第32号公布)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桂政发[2021]12号)********办事处)负责对农房建设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一经发现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政府 | ******执法队 | |
| 11 | 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代为补种树木 | 行政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政府 | ****政府 | |
| 12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行政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0年3月31日**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六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人民政府****政府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 ****政府 | ******执法队 | |
| 13 | ****煤矿企业使用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拆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五十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 ****政府 | ******执法队 | |
| 14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政府 | ****政府 | |
| 15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2011年1月8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政府 | ****政府 | |
| 16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 行政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 ****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机关报告。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1992年8月29日**壮族自治区第七届****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政府及其**、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禁工作,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机关报告。 | ****政府 | ****政府 | |
| 17 | 扣留其他违法情形运输的木材 | 行政强制 | 1.【法律】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七条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政府批准****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壮族自治区第八届****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壮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第8次会议第1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3日******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第2次修正)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检查站有权扣留木材:(一)无木材运输证的;(二)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数量及运输时间、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三)使用伪造、涂改或者通过倒卖、转让等非法方式取得木材运输证的;(四)使用其他无效木材运输证的;(五)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木材,未经检疫或者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六)不****检查站的。 | ****政府 | **县******执法队 | |
| 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规范性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政府 | **县******执法队 | |
| 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十二条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政府 | **县******执法队 | |
| 20 | 对安全生产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中****管理部令第1号,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 ****政府 | **县******执法队 | |
| 21 | 对非煤矿山企业劳动条件、安全状况、作业场所、生产设备、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三条:****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 ****政府 | **县******执法队 | |
| 2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乡、****政府****办事处、开发****人民政府****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政府 | **县******执法队 | |
| 23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乡、****政府****办事处、开发****人民政府****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五条:****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 | ****政府 | **县******执法队 | |
| 24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乡、****政府****办事处、开发****人民政府****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9月18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政府**机关、****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管理部门、生****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家****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 ****政府 | **县******执法队 | |
| 25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乡、****政府****办事处、开发****人民政府****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总局令第40号公布,2015****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条:****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政府 | **县******执法队 | |
| 26 | ****采石场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乡、****政府****办事处、开发****人民政府****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部门规章】《****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总局令第39号公布,2015****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管理部门应****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 ****政府 | **县******执法队 | |
| 27 |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乡、****政府****办事处、开发****人民政府****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总局令第35号公布,2015****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 ****政府 | **县******执法队 | |
| 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定期演练和备案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乡、****政府****办事处、开发****人民政府****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政府****办事处****政府派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3.【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总局令第88号公布,2019****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 ****政府 | **县******执法队 | |
| 29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乡、****政府****办事处、开发****人民政府****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总局令第62号公布,2015****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 ****政府 | **县******执法队 | |
| 30 | 消防安全 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九条:****、****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组织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或者考核时,应当检查考核消防安全工作,****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消防问题或者火灾隐患实行专项督办。 3.【规范性文件】《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九条:****消防工作职责:(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4.【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桂政办发〔2019〕57号)第五条:********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农业收获季节和民俗活动期间,加强防火检查频次。 | ****政府 | **县******执法队 | |
| 31 | 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2010年3月31日**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政府应当重点加强以**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二)城乡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三)规划控制情况;(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五)建(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政府 | **县******执法队 | |
| 32 | 开展辖区内污染源现场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主席令第12号公布,2017年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 ****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人民政府。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8日**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街道办事处应****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3.【法律】《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4.【法律】《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主席令57号公布,2015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 ****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第七十六条 ****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5.【法律】《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6.【法律】《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7.【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七条第(一)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机关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环境保****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8.【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9.【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10.【部门规章】《**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年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负有监****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学物质监管通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对**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1.【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公布)第四条第一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12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13.【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政府 | **县******执法队 | |
| 33 | 负责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六条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2.【规范性文件】《****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第四条第(三)款自然**部门要定期实施巡查,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必须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对重大、突发的违法行为实施专项报告制度。在制止、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的,****政府和上一级自然**部门报告。 落实基层土地管理责任。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止期间要层层签订土地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对本集体农用地负有的监护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村到。 | ****政府 | ****服务中心 | |
| 34 |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政府 | **县******执法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