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丁军生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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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丁军生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 认定意见的公示
中介服务事项: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竞价内容:

关于丁军生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
认定意见的公示

丁军生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县**街道紫东南路88号15幢102室,根据该建筑2011年4月11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用(2011)第01367号),2014年11月21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2****06415号)以及施工图纸显示,丁军生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111.6平方米,建设规模为贰间总层数四层加斜面结构层(其中地下一层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地上三层加斜面结构层建筑面积261.00平方米),层高地下一层高3.00米,一层高3.40米,二层高3.10米,三层高3.00米,斜面结构层高2.80米,栋高12.30米,坡屋顶结构。****土地****公司于2023年11月08日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显示,实测宗地面积111.85平方米,建筑面积400.96平方米。

****规划局于2024年11月8****机关:丁军生户在**街道紫东南路88号15幢102室(人民东路延伸段始丰溪下段YL-1地块15-C、D)的个人建房,该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出让。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宗地面积为111.85平方米;建设规模为贰间总层数四层加斜面结构层(其中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400.96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78.76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322.20平方米)。用地面积超 0.25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经与始丰街道关于下段综合治理开发小区(非临街)个人建房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房屋外立面与批准图纸不相符,外立面门窗改变;2、该户房屋地下室采光井未建;南立面东侧阳台未建,西侧封闭阳台改敞开式阳台(1.20×3.84);斜面结构层建设与批准图纸不一致,西侧部分坡屋顶改为露台及廊, 廊超建0.91米(0.91×7.32);房屋东侧天沟沿挑出。3、该户地下室进深超建0.52米(0.52×7.32);房屋套内深度超1.04米(3×1.04×7.32);擅自建设夹层(5.78×7.32);东立面第二、三层挑出增加1.34米(2×1.34×0.30);南立面西侧第二、三层阳台挑出增加0.46米(0.46×3.84);斜面结构层局部超建。4、该户房屋天沟沿口高度超1.04米,后檐口建筑高度超2.04米,屋顶建筑高度超1.04米,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根据《**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以上违法行为第1、2点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3、4点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经丁军生委托,****对丁军生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2024年11月26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报告示明:1、**县**街道紫东南路88号15幢102室丁军生房屋地下室进深超建0.52米(0.52×7.32);房屋套内深度超1.04米(3×1.04×7.32);擅自建设夹层(5.78×7.32);东立面第二、三层挑出增加1.34米(2×1.34×0.30);南立面西侧第二、三层阳台挑出增加0.46米(0.46×3.84);斜面结构层局部超建;天沟沿口高度超1.04米,后檐口建筑高度超2.04米,屋顶建筑高度超1.04米,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上述违建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政府关于将部分**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街道等8****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使的通告》(天政发[2022]11号)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机关提出,无利****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4年12月18日-2024年12月23日

联系地址:**县**街道人民东路298号

监督电话:****9110

****

2024年12月18日


项目概况:

关于丁军生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
认定意见的公示

丁军生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县**街道紫东南路88号15幢102室,根据该建筑2011年4月11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用(2011)第01367号),2014年11月21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2****06415号)以及施工图纸显示,丁军生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111.6平方米,建设规模为贰间总层数四层加斜面结构层(其中地下一层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地上三层加斜面结构层建筑面积261.00平方米),层高地下一层高3.00米,一层高3.40米,二层高3.10米,三层高3.00米,斜面结构层高2.80米,栋高12.30米,坡屋顶结构。****土地****公司于2023年11月08日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显示,实测宗地面积111.85平方米,建筑面积400.96平方米。

****规划局于2024年11月8****机关:丁军生户在**街道紫东南路88号15幢102室(人民东路延伸段始丰溪下段YL-1地块15-C、D)的个人建房,该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出让。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宗地面积为111.85平方米;建设规模为贰间总层数四层加斜面结构层(其中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400.96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78.76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322.20平方米)。用地面积超 0.25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经与始丰街道关于下段综合治理开发小区(非临街)个人建房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房屋外立面与批准图纸不相符,外立面门窗改变;2、该户房屋地下室采光井未建;南立面东侧阳台未建,西侧封闭阳台改敞开式阳台(1.20×3.84);斜面结构层建设与批准图纸不一致,西侧部分坡屋顶改为露台及廊, 廊超建0.91米(0.91×7.32);房屋东侧天沟沿挑出。3、该户地下室进深超建0.52米(0.52×7.32);房屋套内深度超1.04米(3×1.04×7.32);擅自建设夹层(5.78×7.32);东立面第二、三层挑出增加1.34米(2×1.34×0.30);南立面西侧第二、三层阳台挑出增加0.46米(0.46×3.84);斜面结构层局部超建。4、该户房屋天沟沿口高度超1.04米,后檐口建筑高度超2.04米,屋顶建筑高度超1.04米,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根据《**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以上违法行为第1、2点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3、4点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经丁军生委托,****对丁军生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2024年11月26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报告示明:1、**县**街道紫东南路88号15幢102室丁军生房屋地下室进深超建0.52米(0.52×7.32);房屋套内深度超1.04米(3×1.04×7.32);擅自建设夹层(5.78×7.32);东立面第二、三层挑出增加1.34米(2×1.34×0.30);南立面西侧第二、三层阳台挑出增加0.46米(0.46×3.84);斜面结构层局部超建;天沟沿口高度超1.04米,后檐口建筑高度超2.04米,屋顶建筑高度超1.04米,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上述违建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政府关于将部分**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街道等8****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使的通告》(天政发[2022]11号)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机关提出,无利****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4年12月18日-2024年12月23日

联系地址:**县**街道人民东路298号

监督电话:****9110

****

2024年12月18日


联系人: 陈先生 联系号码: 0576-****9110 有效期限: 2024-12-18 10:22:34 - 2024-12-23 10: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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