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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人民政府申请,****政府批准,依法无偿收回位于**县三泉**原村,编号为****,面积22.8375亩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宗土地使用权由****收回后,****储备库。
本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自2024年12月27日---2025年1月17日止),如有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公告的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410室反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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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