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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42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中心校地块位于**省**市**市普古彝族苗族乡普古村,**G246国道,西至普古乡顺场坝居民区,南至荒地,北至普古乡顺场坝居民区。土地面积37580m2(3.758公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4.74265°,北纬26.05810°。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本地块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中的“教育科研用地”(A3)中“中小学用地”(A33),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2023年版),本地块规划用途为“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0804教育用地”中“080403中小学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故本次按照第一类用地开展调查,根据历史卫星图片或图表、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各个环节的调查结果,地块内及周围区域无可能的污染源,无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结束。
公示内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190****6031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