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福慧单元长水路与青龙路交叉西北角地块详细规划批后公告

审批
云南-丽江-古城区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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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古**福慧单元长水路与青龙路交叉西北角地块详细规划》批后公告
2024-12-26 17:18
批后公告,

《**市古**福慧单元长水路与青龙路交叉西北角地块详细规划》批后公告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规划编制必要性

满足“五级三类四体系”下的国土空间规划的需要:本次规划是属于“五级三类四体系”下的详细规划,目前,《**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市古**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政府批复,按照自然**部要求应逐步开展详细规划的编制。

国家和**省要求加快控规全覆盖的需要:省厅要求,各地对已批详细规划进行梳理,力争2023年内实现16****政府所在地城市、****开发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控规全覆盖;2024年基本实现全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规全覆盖。

“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的需要: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要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本规划范围全部处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其中,5.35公顷为已批用地,为规划交通及2016年度城镇批次用地;3.16公顷为已批已供用地,为规划公园绿地及现状青龙路范围;2.19公顷为批而未供土地。为推动存量土地开发和供给,有序推进国土空间开发和合理利用,开展本规划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为了支持项目落地、加快推进片区建设,优先解决古**大巴车停放难、易堵车的现状难题,为土地出让提供规划条件和规划依据,指导下步开发建设,在《**市古**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指导下,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要求特编制《**市古**福慧单元长水路与青龙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详细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编制地块位于古**主**范围内的福慧单元长水路与青龙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规划范围北侧和西侧至乡村田园,南至长水路,**青龙路。规划总用地面积10.32公顷。

第三条 规划效力

本规划适用于整个规划范围内的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1)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

(2)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版);

(3)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版);

(4)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版);

(5)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2013年修订版);

(6) 《中华人民**国长江保护法》;

(7) 《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

(8) 《****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版);

(9)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版)。

2.相关文件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18号);

(2) 《自然**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部〔2019〕87号);

(3) 《自然**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1月);

(4)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办公厅****办公厅2019年11月);

(5)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6) ******厅关于印发《**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补充说明》的通知。

3.相关规划

(1) 《**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2) 《**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

(3) 《**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4) 《**省生态功能区划》;

(5) 《**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行动计划》;

(6) 《**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7) 《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8) 古**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研究专题;

(9)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0) 《**市古**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第五条 强制性内容

文本中下划线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 目标与定位

第六条 发展目标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福慧单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古**福慧单元长水路与青龙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建成环境优美的现代化、生态化的片区。

第七条 规模预测

本次规划范围内人口为0.03万人,总建设用地规模为10.32公顷。

第三章 开发强度与规模发展

第八条 土地利用

控制规划范围内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及用地兼容性等控制指标详见分图图则及《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九条 地块层次管控要点

落实单元层次确定的道路走向、红线宽度、交通设施数量及规模等要求,细化明确道路与各类设施的用地边界。落实单元层次确定的各类独立占地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综合防灾设施的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细化明确用地边界及管控要求。

第十条 地块控制基本指标

根据土地配置审批、开发利用、供后监管等管理要求,明确地块编号、地块边界、建筑退让、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禁止开口路段,明确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各类配套设施要求等控制指标和要求。地块层次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指标为刚性控制内容。

第十一条 地块开发强度控制

控制图则中地块控制指标包括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其中规定性指标在开发建设时必须遵照执行。

一、容积率控制

一般情况下,规划区范围内用地均控制上限。

二、建筑密度控制

一般情况下,规划区范围内用地控制上限。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表

用地类型

建筑密度最大值(%)

容积率

商业用地

≤35

FAR≤1.2

交通场站用地

≤10

FAR≤0.15

公园绿地

——

——

三、建筑高度控制

根据《**市古**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原《**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市古**福慧单元长水路与青龙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综合考虑建筑风貌协调性,对规划区提出高度控制要求如下:

(1)交通场站用地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9-12米以下。其中,配套垃圾站建筑口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其余建筑高度檐口高度控制在9米以下。建筑高度进行梯度控制,在沿青龙路一侧,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均为由9.0-12.0米进行梯度控制。

(2)商业用地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

(3)公共厕所、水、电等公用设施檐口建筑高度,控制在6.5米以下。

四、绿地率控制

本规划对地块绿地率的控制为下限指标,地块内开发建设时不得低于图则中规定的指标。

绿地率和建筑高度控制表

用地类别

绿地率(%)

建筑高度(m)

商业用地

≥35

≤12

交通场站用地

≥20

≤12

公园绿地

≥65

≤6.5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及出入口控制

一、建筑间距控制

地块中建筑距相邻地块界线的退界执行两个最少的原则,即最少按建筑高的一半退界,若建筑高一半不到5m 时退界最少为 4.5m。特殊地段的相邻地块界线的建筑退界另行规定。当建筑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的夹角>30°或≤60°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60°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建筑间距控制表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退让距离(m)(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低层、多层

大面

山墙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南侧

多层和低层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大面

0.4L(>3m)

4.5

山墙

5

4.5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北侧

多层和低层

大面

0.5L(>6m)

山墙

4.5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东或西侧

多层和低层

另一侧为前提性质建筑

大面

0.4L(>3m)

4.5

山墙

5

4.5

注:①L 为建筑间距,H 为建筑高度。

②山墙宽度不得大于 14 米

③点蚀建筑含长度不超过 20 米的条式建筑。

二、建筑退让控制

除有特殊规定以外,本规划对一般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作如下规定:

(1)临长水路两侧退让8米作为城市绿地,建筑退让还在城市绿地基础上退让3米。

(2)**市支路两侧退让3米;

(3)临公园绿地退让3米;

(4)在沿青龙路一侧建筑高度进行梯度控制,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均为由9.0-12.0米进行梯度控制。交通场站用地临青龙路一侧2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9.0米以下。

(5)地块后退红线的具体要求以分图图则为准。

三、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道路交叉口道路红线**线交点向主干路方向延伸70米,向次干路方向延伸50米,向支路方向延伸30米范围内及公交停车港、路口拓宽段均为禁止开口路段。无法满足时,机动车出入口可设置于交叉口最远端。

四、****停车场规定

规划范围内**各类建筑时,必须配建****停车场(库),并符合《**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规定。商业用地按照不小于1.2车位/100m2建筑面积进行配置。

****停车场布局以地下停车60%、地上停车40%的方式进行设置。

停车场(库)出入口位置按下列规定执行: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道路交叉口附近,且距离交叉口应大于50米。停车场(库)出入口数量规定:

(1)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为50个以下,应设置1个出入口;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为51-300个,应设置2个出入口;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大于500个,应设置3个出入口。出入口之间距离应大于15米。

(2)自行车停车位大于500个,出入口不少于3个。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求。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城市**民用建筑、**小区、**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利用周边道路建设****停车场且不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政府予以保障。

地块控制要求一览表

地块编号

用地代码

用地性质名称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限高(m)

用地面积(㎡)

停车泊位

配套设施

用地状态

用地兼容

备注

****

1401

公园绿地

——

——

≥65

≤6.5

1845

规划用地

FH-01-02

0901

商业用地

FAR≤1.2

≤35

≥35

≤12

16563

按地方管理规定要求配建

箱式变压器、公共厕所

规划用地/现状保留用地

FH-01-03

1401

公园绿地

——

——

≥65

≤6.5

1611

规划用地

FH-01-04

1401

交通场站用地

FAR≤0.15

≤10

≥20

≤12

27812

公共厕所

规划用地

FH-01-05

1401

公园绿地

——

——

≥65

≤6.5

32190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

规划用地/现状保留用地

注:交通场站用地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9-12米以下。其中,配套垃圾站建筑口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其余建筑高度檐口高度控制在9米以下。建筑高度进行梯度控制,在沿青龙路一侧,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均为由9.0-12.0米进行梯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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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5日(共30天)

公示地点:****政府网

意见受理地点:古**民主路539号******局

意见受理电话:0888-****109

凡是对以上内容有意见和建议的,可在公示有效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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