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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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预征收公告》(仁府预征公〔2024〕 10号),启****社区2组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办事处,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社区2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政府关于公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3〕12号)、《**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等文件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本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在本公告期内以书****办事处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办事处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五、本公告期满后,****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社区2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


******社区2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土地预征收公告》(仁府预征公〔2024〕10号)公告内容,结合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政府关于公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3〕12号)、《**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执行。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社区2组,合计0.2657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成片开发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每亩6.02万元的区片地价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耕作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按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按《******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依法纳入被征收农民养老保障范畴。

(二)住房安置

符合住房安置的按照《**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文件规定进行安置。

五、其他事项

安置人口及依法婚嫁生育人口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纳入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机关批准土地征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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