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露天转地下开采工程(二期/扩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山东-济南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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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露天转地下开采工程(二期/扩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24〕48号

****集团****公司:

你公司《****集团****公司露天转地下开采工程(二期/扩界)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04年9月26日,****保护局以鲁环审〔2004〕117****集团****公司露天转地下开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2年11月,****保护厅以鲁环验〔2012〕201号文对已建成一期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二期工程建设过程中,****铁矿石**储量显著增加,开采范围扩大,涉及重大变动,须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本次环评包括**和改建,**工程主要包括王峪矿段(63线~75线,-50m~+157m)井下设施、王峪北风井、王峪南风井、王峪中央回风井、粗碎站(位于井下-30m)、皮带运输斜井(井底标高为-50m)、辅助斜坡道等;改建工程是将一期工程原矿出矿方式,由原来的“主井提升、车辆运至130万t/a选矿生产线”更改为“井下运至粗碎站(位于井下-30m),破碎后由皮带运输斜井提升”。其他设施依托现有工程。工程总投资19397.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5万元,占总投资的1.57%。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省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年)》《**市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年)》等要求。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选线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决抓好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开采。在矿产**开采的全过程,实施科学有序开采,最大限度的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与破坏,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措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井下开采采取喷雾洒水抑尘等措施。工业场地、**道路采用水泥路面硬化,定期清扫洒水抑尘。设置洗车平台,配备足够的洒水车、挡风板、防尘网等防尘设备,有效控制物料运输、装卸等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工业场地厂界粉尘须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原则进行开采,加强地表错动区域地面变形及地质灾害监测,及时处理地表塌陷或地裂缝现象等。闭矿期工业场地内各建(构)筑物和设施全部拆除,并进行景观和植被恢复。井口封堵完整,采取遮挡和防护措施,并设立警示牌。加强植被养护、补种,全过程保护与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开展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优化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

(四)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矿井涌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抑尘等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企业道路洒水,不外排。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运输车辆采取限速、禁鸣、禁止夜间运输等措施减轻运输噪声影响。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应对爆破振动的环境影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和跟踪监测措施,定期对振动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合理安排爆破时间,禁止在夜间(晚10点—次日6点)进行爆破。

(六)确保各类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掘进废石、井下水仓污泥全部用于回填采空区。 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统一处理。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材料和监测仪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环境局****分局、****环境局**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的监管。**、****环境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市沂****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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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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