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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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保障部门,****保障部门,****服务中心,****管理中心,****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保障局 ******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陕医保发〔2024〕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

《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级医疗保****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二、调整特药管理范围

我市特药管理****医疗保障局动态调整情况同步进行调整,将依沃西单抗注射液等41个药品纳入特药管理范围,将环孢素滴眼液(Ⅲ)等9个药品调出特药管理范围,本文件印发前已完成调出药品备案手续的患者继续享受待遇至备案周期结束。调整后纳入我市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共计284种,待遇支付等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按相关规定,特药处方的处方量原则上在4周内,****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可根据患者病情和诊疗需要,按照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要求可适当**处方用量,最长不超过12周。

自2025年1月1日起,****药店****中心流转特药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使用报销流程,****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医疗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省内异地患者提供备案等服务。

三、药品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和集采药品执行我省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严禁定点医药机构超医保支付标准违规结算谈判药品费用。新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我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价格低于支付标准,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为保障用药连续性,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谈判药品,可继续支付至2025年6月30日。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使用《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分别按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含特殊药品)所发生的费用,须由参保人员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先行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参保职工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4%、城乡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再分别按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中药饮片按甲类管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相关要求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的支付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和使用目录内药品,****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保障局制定下发的医保药品代码与数据库及时调整我市医保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动态做好乙类药品、集采药品、竞价药品、纳入特药管理药品、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国谈药品等各类支付政策标识、更新维护工作,及时通知定点医药机构更新编码,确保《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按时顺利落地执行,新旧版药品目录的平稳过渡。优化完善国谈药品及特药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时除外机制。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加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国谈药品(含国谈药品仿制药)及特药合理配备使用。****医疗机构要在2025年2月底前召开专题药事会,按照药品目****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合理配备使用新增药品。

(三)各级医保、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目录落地实施,做好宣传引导,积极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如遇重****医保局、市人社局。

**** ****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7日


相关链接:****保障局 ******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 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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