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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于2024年12月27日在**县周湾镇主持召开了“周湾净化厂天然气外输管道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成立了周湾净化厂天然气外输管道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
验收组认为,周湾净化厂天然气外输管道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法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依法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符**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同意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现对该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27日(公示期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反映。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侯伟/155****9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