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公共**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管理局关于调整实行〈**省公共**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粤政数〔2024〕3号)(以下简称《**省目录》)文件要求,****管理局**有关单位在2021年出台的《**市公共**交易目录(2021年版)》(珠政数管〔2021〕299号,ZBGS—2021—71)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对目录作进一步调整细化扩充,起草了《**市公共**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交易目录》)。现将《交易目录》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交易目录》的背景
公共**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交易活动,为明确公共**范围,2016年,省首次印发《**省公共**交易目录》(粤发改公资函〔2016〕7号),2019年、2021年,国家、省里分别印发《**公共**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19〕2024号)《**省公共**交易目录(2021年版)》(粤办函〔2021〕1号)。2021年,我市根据《**省公共**交易目录(2021年版)》印发《**市公共**交易目录(2021年版)》(珠政数管〔2021〕299号),实施3年来,各区、各部门大力推动目录内公共**交易纳入平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市场化配置水平,实现交易信息和数据**共享。2024年3月,******管理局修订印发了《**省目录》,将我省公共**交易目录从19类37项拓展到21类38项交易项目,增加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交易、供销**社社有资产交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指标交易4类,并要求各地根据《**省目录》,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完善本地区公共**交易目录,推动目录内交易项目进入全省公共**交易平台体系交易。现按照******管理局工作要求,再次对我市交易目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交易目录》从(2021年版)的19类40项修订拓展到21类42项交易项目。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进行单列,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类别范筹。
二是根据《**省目录》新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供销**社社有资产交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指标交易”4类。《**省目录》中新增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交易”指标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交易”。合共新增5类。
三是根据《**省目录》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中介服务交易名称表述。
四是根据《**省目录》及最新政策文件更新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房地产权交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水权交易、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等项目的规模标准及范围。
五是根据《**省目录》的最新调整将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药品和医****政府采购项目)等2项移出目录,与《**省目录》保持一致。
六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修改为“海域使用权出让”;新增“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两权合一’出让”项目等相关内容。
七是根据《**市河道采砂规划》,我市为河砂禁采区,不涉及河砂开采权出让。因此《**省目录》中“河砂开采权出让”项目暂不纳入我市交易目录。
八是目前我市均属于补充耕地指标紧平衡状态,暂无补充耕地卖出方,暂无市域内补充耕地交易。根据《**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相关规定,《**省目录》新增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不纳入我市交易目录。
**市公共**交易目录修订对照表
| 原市公共**交易目录(2021年版) | 修订后市公共**交易目录(2024年版) | ||||||||
|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规模标准及范围 | 行政监督部门 |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规模标准及范围 | 行政监督部门 |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执行 | ****建设部门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执行 | ****建设部门 |
| 交通运输工程 | 交通运输工程 | ||||||||
| 水利工程 | 水利工程 | ||||||||
| 其他工程 | 其他工程 | ||||||||
|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 按照《**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2 |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 按照《**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
| 2 |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 | 土地使用权交易 | 全部 | 自然**部门 | 3 |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按照《**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 自然**部门 |
| 矿业权交易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按照《**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 |||||||
| 房地产权交易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执行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矿业权出让 | 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 |||||
| 房地产权交易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执行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
| 3 | 国有产权交易 |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 全部 | ****管理部门 | 4 | 国有产权交易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管理部门 |
| 国有资产租赁权交易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等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国有资产租赁权交易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等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
| 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 | 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 | ||||||||
| 重大物资和服务事项采购 | |||||||||
| 重大物资和服务事项采购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 | 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规定执行 | 财政、****管理部门 | ||||||
| 4 | 政府采购 | 集中采购项目 |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 | 财政部门 | 5 | 政府采购 | 集中采购项目 |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 | 财政部门 |
| 分散采购项目 | 分散采购项目 | ||||||||
| 5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 商务部门 | 6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 商务部门 |
| 6 | 海洋**交易 | 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 | 全部 | 自然**部门 | 7 | 海洋**交易 | 海域使用权出让 | 全部 | 海洋管理部门 |
| 无居民海岛等海洋**使用权出让 | 无居民海岛等海洋**使用权出让 | ||||||||
| 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 | 按照《海岸线占补实施办法(试行)》《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 ||||||||
| 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两权合一”出让 | ******厅关于印发《******厅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的通知 | 海洋管理部门 | |||||||
| 7 | 林权交易 |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全部 | 自然**部门 | 8 | 林权交易 | 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全部 | 自然**部门 |
|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
| 8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 全部 | 农业农村部门 | 9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 全部 | 农业农村部门 |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 ||||||||
|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 ||||||||
|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 |||||||||
| 9 | 无形资产交易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全部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10 | 无形资产交易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全部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全部 |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全部 | ||||||
| 10 | 排污权交易 | 定额出让排污权 | 全部 | 生态环境部门 | 11 | 排污权交易 | 定额出让排污权 | 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排污权交易规定执行 | 生态环境部门 |
| 公开拍卖排污权 | 公开拍卖排污权 | ||||||||
| 11 | 碳排放权交易 | 碳排放权交易 | 全部 | 生态环境部门 | 12 | 碳排放权交易 | 碳排放权交易 |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 生态环境部门 |
| 12 | 用能权交易 | 用能权交易 | 全部 | 发展改革部门 | 13 | 用能权交易 | 用能权交易 | 全部 | 发展改革部门 |
| 13 | 涉法涉诉资产处置 | 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全部 | 司法部门 | 14 | 涉法涉诉资产处置 | 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全部 | 司法部门 |
|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 |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 |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 ||||||
| 14 | 药品和医****政府采购项目) | 药品采购 |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 医保部门 | |||||
| 医用耗材采购 | |||||||||
| 15 | 河流**交易 | 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 | 全部 | 水利、农业农村、自然**部门 | 15 | 河流**交易 | 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 | 全部 | 水利、农业农村、自然**部门 |
| 河砂开采权出让 | 全部 | 水利部门 | 河砂开采权出让 | 全部 | 水利部门 | ||||
| 水权交易 | 按照《**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 水利部门 | 水权交易 | 按照《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 水利部门 | ||||
| 16 | 空域使用权交易 | 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权出让转让 | 全部 | 民航部门 | 16 | 空域使用权交易 | 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权出让转让 | 全部 | 民航部门 |
| 17 |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 |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 | 全部 | 自然**部门 | 17 |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 按照《**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自然**部门 |
| 18 | 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 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涉及的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的选取 | 按照《广****超市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17 | 中介服务交易 | 中介服务交易 | 按照《广****超市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 19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市场主体选定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市场主体选定 按照《**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城市更新部门 | 18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市场主体选定 |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市场主体选定 | 按照《**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城市更新部门 | |||
| 19 |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交易 |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交易 | 按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 自然**部门 | |||||
| 20 | 供销**社社有资产交易 | 供销**社社有资产交易 | 全部 | 供销**部门 | |||||
| 21 |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指标交易 |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指标交易 | 全部 | 自然**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