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城大石口片区C-2-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审批
江西-景德镇-浮梁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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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大石口C-2-1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省**市**县城利发路9号,本地块**居民区,南至规划道路,西至利发路,北至重阳弄,占地面积14031.58m2,约合21.0474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217362°,北纬:29.****230°。本地块涉及********公司(以下简称“利发海绵厂”)。

本地块历史沿革清晰,2003年以前为国有农用地(林地);2003年~2013****海绵厂,从事发泡海绵制品的切割、加工活动;2013****海绵厂业务转型,整体转型为汽配销售、门窗加工等相关生产销售活动,从事相关生产活动至今。2024年10月29日**县****中心****海绵厂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将本地块收储归**县****中心;根据****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浮规条字〔2024〕033号),2024年8月9日本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R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赣环土壤〔2022〕6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发〔2016〕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需要对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2003年~2024年10月29****海绵厂(工业用地),未来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R2),因此需要开展本次污染状况调查。

基于此,**县****中心委托**特****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展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组建了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组,项目组在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和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遵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2022〕1号)等技术导则和有关规范,对地块及其邻近地块(500m范围内)进行资料收集与分析和现场踏勘,并对熟悉地块环境管理和利用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在对地块历史和现状进行初步综合分析后,编制了《**县城大石口片区C-2-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调查过程简述如下:

(一)污染识别

根据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可知,本地块整体上被划分为二个区域(西南区域和东北区域),各个时期的生产经营活动都不尽相同。其中东北区域历史上存在木材加工活动(使用带锯机切割加工),当前(2023年至今)存在脚手架堆存、周转活动;西南区域历史上(2003年~2013年)存在发泡海绵制品的的加工、销售活动,当前(2013年至今)存在汽修配件销售、门窗加工等相关生产销售活动。根据资料查询、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字〔2022〕1号)识别特征污染物,本地块潜在特征污染物类型为石油烃(C10~C40)和重金属(A1+A2),特征污染物为镉、铅、铬、铜、锌、镍、汞、砷、锰、石油烃(C10~C40)和氨氮。

(二)监测方案

(1)点位布设

①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2022〕1号)中要求,土壤采样布点按照“系统布点法+专业判断法”开展,对地块内疑似污染区域按照40m×40m网格布设,并在办公生活区域设置1个土壤监测点,地块内共设置11个土壤监测点(S1~S11,其中S11为现场新增土壤监测点)。

根据地块区域地形和地块周边的建筑物分布等,由于本地块东、西两个方位上均为居民区等情况,且东西两个方向最近绿地分别靠近三贤湖和南河(均不在500调查范围内),地质特征与本地块相差比较大,故在东、西两个方向上不设置土壤对照点,因此本次调查沿本地块的南向等距离设置DZ1~DZ6等6个土壤对照点。

②地下水监测点布设在疑似污染区域,布设点位考虑到地下水流向,地块内呈三角形共布置3个地下水监测点(GW1~GW3),在地块外设置1个地下水对照点(GW4)。

(2)检测项目

①土壤检测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表1中基本项目45项+铬、锌、锰、石油烃(C10-C40)和氨氮。

②地下水检测项目:《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常规指标(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除外)35项+铬、铜、锌、镍、汞、砷、锰、石油烃(C10~C40)。

本地块土壤样品使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第一类建设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地下水的分析因子评估参照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水质标准进行评价,其中石油烃(C10-C40)参照《**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进行评价。

(三)检测分析结论

(1)土壤污染状况:参****管理局****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的《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T2978-2023)第一类用地土壤筛选值和管制值作为评价标准。根据初步调查,本地块土壤样品中相关检测因子均未超过**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总铬未超过《**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T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污染状况: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地下水限值和《**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根据初步调查,地下水样品中除浑浊度外其它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要求,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满足《**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四)调查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相关规定要求,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本地块土壤样品中相关检测因子均未超过**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总铬未超过《**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T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除浑浊度外其它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要求,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满足《**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等要求基本做到全流程质量控制,分别在方案编制阶段、现场钻探采样阶段、样品分析阶段、报告编制阶段采取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形成《**县城大石口片区C-2-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的采样方案基本合理,现场工作及样品分析工作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调查报告结论科学可靠。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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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