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24年第14号)更正公告(2024年第20号)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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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24年第14号)更正公告

(2024年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年第1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第14号),现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24年第14号)更正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县四面山镇普照村普照组集体土地0.6255公顷,其中农用地0.6236公顷,建设用地0.0019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和土地现状以土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普照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23〕160号)公布的标准计算,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的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对应安置人员按照城镇居民进行管理,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业人口,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

五、住房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通过自拆自建方式安置。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组织听证。

方案形成后,****政府根据方案规定内容和《****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规定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系人:陈红印;

联系电话:0831—****047;

地址:**县四面山**安大道21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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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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