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第二妇幼保健院 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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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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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质疑人地址:**省**市**区蜀龙大道中段619号

邮政编码:610500

联系人:唐波

质疑项目名称:****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我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收到质疑人以快递方式递交的质疑函一份,质疑人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利用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

质疑事项 2:中标供应商****虚假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虚构制造商的真实信息。

二、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答复: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未要求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外其他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符合相关规定,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且承诺对声明内容真实性负责。经调查核实,****信息化厅(网址:https://gdii.****.cn/gkmlpt/content/4/4299/post_****715.html#2903)公示的《****信息化厅关于2023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2020年到期复核通过企业名单的公示》及网址:https://gdii.****.cn/gkmlpt/content/4/4235/post_****124.html#2900《****信息化厅关于2023上半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名单中**宝莱特****公司为中型企业;质疑供应商提供的事实依据是通过**证券交易查询得到,不能作为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真实性的证据,故质疑供应商所提的质疑事项1、2事实依据不充足,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

2024年12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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