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照本规定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法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二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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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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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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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水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航运管理机构及航管人员要加强对水路运输的监督、检查。检查时,应持有检查证,佩带标志。各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必须接受检查,出示有关证件,如实答复查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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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2.《中华人民**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三条第二款 各港务(航)监督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3.《中华人民**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四条 ****海事局统一管理**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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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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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托运人涉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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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2.《****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4.《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6.《**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执法标志和示警灯。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人民政府批****稽查站岗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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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航道行政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航道行政的管理监督、检查。检查时应持有检查证,佩戴标志(式样见附件一、二)。有关部门应接受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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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有关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和采取的通航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有关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和采取的通航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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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船舶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域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条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政府水行政、国土**、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运输部令第11号)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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