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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现将****钢化玻璃、隔声中空玻璃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监测报告表及验收意见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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