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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条地名备案、公告制度的有关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办公室关于我县乡镇(区)地名命(更)名的批复》(悟政办函〔2024〕66号),现予以公告。
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机关****事业单位,都必须使用公告中的标准地名。
附件:**县乡镇(区)地名命(更)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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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