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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74-****963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4×25.5MVA****铁矿热炉改造为3×33MVA全密闭高碳铬铁工程(一期工程变更为1×33000KVA)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乌环审〔2024〕83号 | 2024年12月31日 |
关于****4x25.5MVA****铁矿热炉改造为3x33MVA 全密高碳铬铁工程(一期工程变更为1x33000KVA)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