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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提交的《**市**路道路工程水保方案(送审稿)》,于2024年12月23****水利局组织专家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水利局技术评审,****管理局提交的《**市**路道路工程水保方案报告书》存在未对项目现状进行水土保持评价,而按照项目开工前状态进行评价;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水土保持、水土流失、工程现状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遗漏;防治责任分区跟项目实际情况不相符,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责任分区不合理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2023〕177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相关文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现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如需继续建设的,应修改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吴俊标
联系电话:0763-****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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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