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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机关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公司
住所地:**省**市**市经开西四路西侧2108号厂房三楼A区43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情况反映并经查实,******公司****医院台式超声诊断系统(彩色)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对******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2130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426000元*5‰=2130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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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