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拟于近期出让10余宗探矿权,勘查矿种为金及金多金属,****政府报告阶段,在此期间有意向者可前往****查询相关地质资料。现对该批次金多金属矿拟出让探矿权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
场所:**省**市**区**大街263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黑龙****交易中心
场所:**省****岗区汉水路180号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勘查矿种:金、金多金属、金银多金属、金铜多金属
地理位置:**省**市、**市
**储量:
开采标高: 米至 米
**开发利用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
勘查工作程度:草根、普查
勘查投入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拟出让年限:5年,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开始之日起计算。
出让收益率:2.3%
**储量:
开采标高: 米至 米
**开发利用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的营利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3.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具备支付探矿权成交价款的资金实力。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公告时间:20个工作日
挂牌时间:10个工作日
网上地址:http://www.****.com
六、报名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2.竞买申请书(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见附件3);
3.交易须知(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见附件4);
4.探矿权出让交易公告(交易平台网站打印,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5.公告第四项“竞买人资格条件”中第3、4、5条相关网站及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七、保证金缴纳
按有关要求执行。
八、报名材料提交要求
意向竞买人登录黑龙****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com)进行报名,按要求上传清晰的报名材料电子版文件。
九、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确定竞得候选人标准和方法
1.探矿权出让为无底价挂牌,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每次增价幅度为整数倍。
2.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候选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候选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二)签订《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网上挂牌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确定竞得候选人。竞得候选人应在被确定后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身份及资格证明材料到黑龙****交易中心签订《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三)成交结果公示
成交结果将于《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然**部网站、****网站、黑龙****交易中心网站和交易大厅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出让合同签订
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竞得候选人按照出让人要求与****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成为竞得人。
(五)出让收益缴纳
《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应按《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相关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黑龙****交易中心一次性缴纳挂牌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开采时,每年向税务部门按照上年度销售收入的2.3%缴纳逐年征收的采矿阶段出让收益(逐年征收的采矿阶段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2.3%)),如收益率调整,按照新调整的收益率计算并缴纳出让收益。
(六)探矿权登记办理
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竞得人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探矿权登记。
十、风险提示
1.矿产**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品质等出具的保证。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应到**实地进行踏勘,充分了解探矿权的相关情况以及勘查开采风险。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挂牌出让文件和挂牌出让探矿权无异议并全部接受,投资风险和勘查开采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竞买人应充分考虑如竞得该矿业权,其转采矿权时需符合国家产业最低准入条件和安全生产距离等有关规定。因上述因素导致探矿权无法转为采矿权的,后果由竞得人承担。本次挂牌出让探矿权涉及的土地、林权、山权、青苗、道路使用、用电、用水、坟墓、寺庙、搬迁等不在出让范围内。在进行勘查开采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山林、草原、水、电、道路、环保、安全及地面附着物使用和搬迁等事宜由竞得人自行办理,竞得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竞得人不能勘查开采的,责任由竞得人承担。
2.因矿业权出让及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需按规定扣减相应面积,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并按要求缴纳出让收益。竞得人应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按要求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竞得人在勘查过程中要应当避免浪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按照绿色勘查规范或标准开展绿色勘查工作,严格遵守矿产**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如转为采矿权后,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做到安全生产,同时按照相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建设绿色矿山。
3.部分项目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按《自然**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第八条关于“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露天、井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露天方式开采,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对于井下方式开采,矿产**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广场等设施,要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在转为采矿权时,应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要符合国家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最新规定。
4.部分项目范围与林地(Ⅱ级、Ⅲ级、Ⅳ级)重叠。勘查项目和符合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原国土**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士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标准的矿藏开采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请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5.部分项目范围与草地(基本草原、非基本草原、天然牧草地、其他草地)交叉重叠。矿藏开采涉及占用基本草原,****草原局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到矿权属地林草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进行勘探,但开采工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外,不可以占用基本草原进行开采。探矿工程在取得探矿权后,可在依法办理临时使用草原手续后进行勘探。
6.部分项目范围与湿地交叉重叠。依据《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项目可以使用湿地。
7.《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项目如涉及上述禁止区域,应予以避让。
8.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市规划区、林地、草原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竞得人需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变化时,按最新法律法规执行。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使用耕地、林地、草原手续。涉及基本草原的,将来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必须符合基本草原的管理要求才能办理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
9.竞得人竞得探矿权后,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探矿权登记、解除《探矿权出让合同》或者收回探矿权的,出让人仅退还竞得人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其他费用由竞得人承担。如由于竞得人原因导致出现上述情况的,竞得人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不予退还。
10.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1.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十一、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探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联系电话:黄先生、刘女士,0451-****3679、****3013。
十二、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探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对违反公共**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黑龙****交易中心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归出让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2.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3.竞得人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额支付探矿权出让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的;4.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其他内容
1.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2.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3.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4.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黑龙****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
5.黑龙****交易中心联系方式:杜先生,0451-****5228;尹先生,0451-****5229。
6.监督投诉电话:0451-****0259、0451-****3679。
7.本公告仅为信息预披露,具体详情及正式内容请待后续正式公告发布后查阅。
十一、其他内容
黑龙****交易中心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