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充国际会展中心项目路面工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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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试)

发布时间:2024-12-30

发布单位:****中心PPP项目经理部

****中心项目路面工程

市政公用业务专业分包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试))

1. 招标条件

本****会展中心项目路面工程(项目名称)专业分包已具备招标条件。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对该项目市政公用业务(专业类别名称)专业分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 **市**区江东北路及江东中路(部分)东西两侧 。

建设规模: 本项目建设用地约178亩,总建筑面积104500㎡及周边的配套基础设施,包括生态防洪堤总长4160m,其中**江防洪堤全长约1704m,螺溪河防洪堤全长约2456m 。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 根据询价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有关文件,完成询价人指定****会展中心PPP项目路面工程施工图范围内所有按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图纸会审纪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心PPP项目路面工程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A线路面工程、B线路面工程、C线路面工程、D线路面工程、E线路面工程、螺溪河大桥路面工程等;包施工、包辅材、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包移交(含资料移交),包保修,包现场组织和协调等相关工作内容,具体详见《附件 1 :工程量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 。

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25年1月20日 。

2.3其他: /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必须是中交分包管理系统的分包商库中的合格分包商。

3.3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4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包件中的 1 (具体数量)个包件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 1 个标。

3.5 参与投标分包商,应完成其法人在交建云商的培训取证工作,否则存在被列入管控名单的风险,影响投标活动;


3.6 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参与本包件的投标:

(1****集团范围内的D级分包商;

(2****集团管控名单且在管控期限内的分包商;

(3****集团黑名单且处于禁入有效期内的分包商;

(4****集团重点关注名单且处于整改期内的分包商。

3.7其他要求: 详见附录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中交集团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下同)进行注册登记。

4.2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17 时至 2025 年 1 月 4 日 17 时止(**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在所投包件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拒收其投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1 月 9 日 18 时 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传投标文件。标书代写

5.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标书代写

6. 投标相关事宜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不召开;

投标预备会时间:√不召开;

7.评标办法

本包件评标办法采用 综合评分法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异议受理人): ****

地 址: **市**区沥滘路368号**之窗总部大厦

联 系 人: 贺建林

电 话: 147****1914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10.其他

****

**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告知

根据《关于印发〈中交四航局**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四航局党纪发〔2022〕107号)的要求,请**单位了解以下内容:

一、联合惩戒规定

对公司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公司、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公司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3.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公司人员受到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4.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公司人员违法犯罪或受到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的,对长期连续性采购****公司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一次性采购****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5.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相关不廉洁****公司人员违纪违法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6.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问题;****公司或所属单位受到罚款超过50万元(含),或被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省部级环保督察组通报、约谈等,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7.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质量问题;****公司或所属单位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8.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政府认定的环境事故(事件);在省域及以上范围内被联合惩戒等其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环保事件;导致公司或所属单位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9.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禁止行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重大环保问题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0.在公司开展的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下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1.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次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2次以上的,****公司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2.遭三个及以上项目/单位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二、认定标准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列入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 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三、处置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公司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公司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各单位应立即停止与其**,特殊情况需继续履行合同的,由申请单位填写《让步使用审批单》。经申请单位分管****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核实,经公司分****公司党风廉政****领导小组备案。让步使用市场主体,在**期间予以重点监管,严禁超比例支付款项,保障合同正确履行,到期后终止**。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四、信用修复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五、申诉处理

联系人:纪委办

联系电话:020-****6610

附 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专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报价人代表具备有效授权;

(2)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报价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且相关证件在有效期内,至少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注: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专业分包企业财务要求

需提供投标人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确保投标人已准备了足够的满足本工程施工生产需要的流动资金。

注: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专业分包企业业绩要求

2021年8月至今在建或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指:三年内有路面工程施工经验,且不少于1个合同额 1500 万以上的工程业绩,工程业绩时间要求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注: 。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专业分包企业信誉要求

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

(1)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取消采购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集团范围内的D级分包商;

(8****集团管控名单且在管控期限内的分包商;

(9****集团黑名单且处于禁入有效期内的分包商;

(10****集团重点关注名单且处于整改期内的分包商;

注: 。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项目负责 人

1

1.具备至少 5 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1)此资格审查条件为最低要求,若投标人不能满足表内所述要求,视为废标处理。

(2)拟派本项目的人员一经确定,必须按上表的要求驻场工作,不得随意更换。

(3)此表人员要求为基本要求,投标人应满足或优于此要求配备。

(4)如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更换人员的,其职称和个人业绩、能力应高于原配备的人员,投标人同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负责

1

1.具备至少 5 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注: 长驻施工现场或保证甲方人员可随时联系,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参加图纸会审、工程变更、工程验收等事宜,协助招标人处理项目中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分配,及时处理工程事故与其它突发事件。投标人项目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预算员、材料员、财务人员及合约人员)签署和签收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申请表、会议纪要及文件等资料,均视为投标人行为,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签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注: 本次招标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不设最低要求,但投标人配置设备工具应满足施工需求。

备注:“在所投包件下载招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拟参加某包件投标的,应按规定下载 该包件的招标文件。投标人的下载活动“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将予以记录,该记 录作为投标人是否下载该包件招标文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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