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审批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局组织召开了专家审查会,会后,设计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了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景阳灌区位于**县景阳镇,****水利局投资建设。灌区设计灌溉面积2.75万亩,****泵站1座、**蓄水池4座、加固塘堰2座,工程**灌溉输水管道74.931公里,整治千支渠道22.751公里,配套建设渠系建筑物332处,****示范区一处,**8处超声波流量计。工程等别为V等,主要建筑为5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5级。工程占地面积22.09公顷,其中永久占地3.30公顷,临时占地18.79公顷。工程总挖方15.71万立方米,回填方13.19万立方米,管沟渠道周边低洼地段造地利用2.52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8121.6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004.93万元,工程总工期7个月,于2024年6月开工,2024年12月完工。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3%。
(四)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2.09公顷。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286.04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152.67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117.3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21.75万元,临时措施投资62.50万元,独立费用36.99万元,基本预备费14.32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3.14万元。
(八)根据《****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本工程应在开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十)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在弃渣前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先行使用的,应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工程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付剑永,电话:0718-****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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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