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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4-12-31 15:39
| 有限数量制 |
| 原**市**镇庭院经济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3.2 详细审查评分3.2.2评分(2)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数量小于或等于12 家时,采用合格制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3)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 12 家时,审查委员会依据本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约定的详细审查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照文件约定的有限数量制,以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排序前12名申请人为本次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现澄清内容如下:**市**镇庭院经济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3.2 详细审查评分3.2.2评分(2)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数量小于或等于 7 家时,采用合格制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 (3)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 7 家时,审查委员会依据本资格审查办法前附 表约定的详细审查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照文件约定的有限数量制,以得分由高到低的顺 序进行排序,排序前 7 名申请人为本次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 本项目资格预审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