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2号)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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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排水处理能力提升-排水配套设备设施一标段

三、采购日期:2024-12-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路尊桂家园3-10-2号

被投诉人 1 :******公司

地址:**市**区**中**侧60号、61号

被投诉人 2 :****管理局

地址:**市**区南环路羊角山路段

五、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1作出质疑答复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关于采购车型的公告参数是否具有唯一指向性,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问题。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评分办法没有细化和量化,设置“相对清晰、比较清晰、清晰、完全满足”等,属于横向比较,“核心产品至少有一项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属于设定正偏离,不合法的问题。
投诉事项3:关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第1包技术参数量化指标总扣分值384分大于产品及技术性能配置分值30分)是否合法的问题。
投诉事项4:关于子母式大流量排水抢险车(整车最大排水量5000m3/h) “排放标准”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否合法的问题。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部分技术参数设置特别不科学不合理,本次采购的子母式大流量排水抢险车(整车最大排水量5000m3/h),外形尺寸属于标★主要参数,而排放标准、发动机功率竟然属于一般参数。这种反常设置,结合前述质疑事项,明显有为某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之嫌。”的问题。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处理结果:以上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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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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