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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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国家有明确的规定。本文旨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分析,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建议进行收藏。



01

什么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规定,下列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发改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02

具体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投标法》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两个维度来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即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并且达到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的项目,就必须招标。两个维度均须满足,否则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2018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以下简称《通知》)。“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分别如下: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6号令第二条):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6号令第三条):

(1****银行、****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理解。16号令第二条第

(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4.843号文对不属于16号令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做出详细说明,其中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

1.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项目的采购遵从“421”规则,即: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两个关系的理解。一是项目与单项采购关系的理解。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上述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二是同一项目中合并采购的理解。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

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03

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


《通知》规定,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撰稿:王恩庆、严姣

编辑:杨铃
审核:靳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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